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民初521号
申请人: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桃园北路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桃园北路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8层。
法定代表人:吴纲。
申请人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82083.54元。申请人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083.54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