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工业区企路东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11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631.6元,执行费为142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2019年3月21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并告知其执行情况,但其在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