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1民初6195号
原告: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工业区企路东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1122。
法定代表人:唐木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云,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诉被告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传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森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认证办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第三条的要求,为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文件,并支付40%办理认证所需要的费用60000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不向原告交付任何认证办理服务成果。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函件后,未作任何回复。原告经合理催告,被告仍不履行,2018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认证办理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已收取的费用,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函件后仍然不作任何回应。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将收取的认证费6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应承担合同总额150000元25%的违约金即375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认证费用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5%的违约金37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第一、由于原告无法按照《认证办理服务合同》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认证申请,责任在原告。第二、被告已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如“守合同信用”已认证完成,于2018年6月份公示,报告原件于7月份完成,即可快递给原告。第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实属无理要求。导致合同约定的项目无法合规合法的申请属于原告的责任。原告因自身原因想单方面解除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认证办理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包括:1、ISO9001:2015、ISO4001:2015、OHSMS18001认证,2018年2月份取证;2、守合同重信用,2018年7月份取证;3、企业信用评价AAA级,2018年2月份取证;3、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五星,2018年2月份取证;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两个单元),2018年3月份取证;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两个单元),2018年4月份取证;6、荣誉证书(26个),2018年2月份取证。由乙方帮助甲方完善和实施认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确保甲方申请的证书最终通过相关发证机关审核,并取得证书;了解甲方公司现状,策划对甲方的认证流程,负责帮助甲方编制填写项目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跟踪不符合要求的整改,直至通过认证机关审核,最终取得相关证书。资质所有费用(含认证费、抽检费、专家费、服务费)150000元;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40%,60000元认证费,甲方取ISO三证、信用评价AAA,售后服务证书、荣誉证书、后两个工作日支付50%,75000元;甲方取得合同所有的证书后,付完10%,15000元。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返还甲方;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而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费用;本合同在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在责任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5%作为违约金;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双方所有正式通知及文件均应用书面形式。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认证费。
因被告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向原告交付相关证书,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交付认证服务成果,提交协议约定的证书。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未回复。2018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因被告经多次催促未向原告交付认证服务成果,导致原告无法开展招投标工作,正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严重的阻碍,解除与被告的《认证办理服务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将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之本金、利息全额退回原告,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也未回复原告。直至本案庭审中,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相关的认证证书。
以上事实有认证办理服务合同、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名片、律师函及邮寄送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为证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在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质量环保认证调查表、认证申请表、实施指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司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证办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认证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被告抗辩称其未履行义务的原因系由于原告无法按照《认证办理服务合同》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文件,责任在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要求原告提供上述资质材料文件,不能证明未能办理认证的原因在原告,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大部分证书的交付日期在2018年2月份,直至2018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时,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证书,被告经原告催促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未向原告回函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不能履行的原因,因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据此于2018年3月23日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且被告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在合理期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的《认证办理服务合同》已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认证费6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37500元(150000元×25%),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已经依据《认证办理服务合同》主张了违约金,同时又主张认证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认证费60000元;
二、被告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7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传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阳光森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秋 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梁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