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

***与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柴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40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光泽商贸城E座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柴中华,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申请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8民初34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8民初349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习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