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

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4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泽商城E4#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州市。
第三人:柴中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