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

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1500号
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明南路西侧华明嘉园商住楼H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广饶县大王镇大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柴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