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朱庆花,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李闻侠,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徐静,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唐新来,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杨彦春,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刘肇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史华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赵国全,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原告:关红兵,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林彦,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被告: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大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柴中华,司总经理。
***、朱庆花、李闻侠、徐静、唐新来、杨彦春、刘肇君、史华君、***、赵国全、关红兵、林彦与东营市景怡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朱庆花、李闻侠、徐静、唐新来、杨彦春、刘肇君、史华君、***、赵国全、关红兵、林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庆花、李闻侠、徐静、唐新来、杨彦春、刘肇君、史华君、***、赵国全、关红兵、林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庆花、李闻侠、徐静、唐新来、杨彦春、刘肇君、史华君、***、赵国全、关红兵、林彦负担。
审判员 冯小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