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10号楼3层30。
法定代表人:刁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号码9040004120297592、票面金额800元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申请认为,申请人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出票证明与票据记载不一致,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