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民委员会,住大同市平城区春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吕勇,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西谷庄村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1741097532Y法定代表人:武占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晋021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偿还申请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120万元以及利息49.98万元,案件受理费11049元。经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及股权债券等部门展开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现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民委员会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