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

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412号

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石**,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武占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2元,减半收取计8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泽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