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412号
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石**,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武占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2元,减半收取计8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泽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