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

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3235号

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南城村。

投资人:石**。

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西谷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武占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租金793661元,并给付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未退还物资或作价赔偿51324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用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的资质,于2014年6月20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用原告的物资钢管、扣件等用于大同市的北村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涉案工地提供了租赁物资。被告使用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至2016年11月15日共产生租金793661元,被告未付。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物资。如不能退还作价赔偿513244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借用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资质,二被告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电话有误,无法联系为由退回。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2元,全部退还原告献县河街**建筑器材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洪利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人民陪审员  杨 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