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26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占成。
***申请执行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