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6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执行人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占成。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大同市信泰建安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