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52号
申请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财富双楠**。
法定代表人:罗大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财产线索:1.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账号:128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万达支行,账号:228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02********)。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