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502号
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5-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嫣,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73元,由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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