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79号。
负责人:赵忠民,主任。
被执行人太原市力升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村小井峪信用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弓瑞平,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乔铭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力升装潢有限公司、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6)晋0109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86287.98元、利息(包括罚息)925326.18(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1日),共计2811614.16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9481元,案件执行费308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71906.16元及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长青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