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461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霞霞,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乔铭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乔铭生、乔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乔铭生、乔美生的起诉,现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生

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

人民陪审员 武变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