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461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霞霞,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乔铭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乔铭生、乔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乔铭生、乔美生的起诉,现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生
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
人民陪审员 武变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