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华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芮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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