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华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三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九百二十七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员芮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