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原审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书所列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南区11-3-2层西户系上诉人曾经居住过的居所,但上诉人自2014年初已搬至万柏林区永乐苑银座11号楼1单元202号,至今已有三年有余。因上一旧案,上诉人不懂立案管辖的规定,未向小店法院提出异议。小店法院依该地址所邮寄的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本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生于2017年2月4日提供的居住证明,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