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7民初324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2座24-25层24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审判长赵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