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9号。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太原市力升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村小井峪信用社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力升装潢有限公司、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841095.1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109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