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3100号
宁夏日新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日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日新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4641元及利息40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548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日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