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财保610号
申请人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步亭**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川隆物流有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解放大道**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栋**单元**层**室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义明,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区,
申请人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代敏霞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第7幢1单元23层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第7幢1单元23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昌110551056号,建筑面积:340.36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