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9946号
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么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一凡,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科,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6元,由原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