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5667号
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财茂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