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88号
原告: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路240号洲际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矿山铁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