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239号 申请人: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良乡工业园西区4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矿山铁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东山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兰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东山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淄博富博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