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执复2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阴县住建局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苏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山西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阴县北环西街广益小区*号。
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阴县住建局办公楼六层。
负责人周玉信,该公司经理。
山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追加复议申请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其相应存款。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晋0621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晋06执复14号执行裁定,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经重审作出(2019)晋0621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请求。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再行提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己审查终结。
山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作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遂依法驳回了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异议请求。
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理由为,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分公司独立核算,权责分明,该公司不应承担其分公司的债务,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请求撤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晋0621执8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存款1525733元、或扣留其在有关单位收入,5月15日向复议申请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撤回执行申请。再次申请立案后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晋0621执1号追加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2019)晋0621执1-1号查询、冻结、划拨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90308元的执行裁定各一份。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异议。
本院认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无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文书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法律依据,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生效调解中存在忽视其民事诉讼权益,不应在执行中加重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执行是对生效文书的执行,审查是执对行行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该主张不属于执行行为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其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日荣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刘永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