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同太南路二#城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和平街六路*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万振彪,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借用其资质所承包,其认可**有在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但是对**有与***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有在一审中主张其挂靠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涉案工程部分项目的施工,二审中又称其从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处承包了部分工程.在双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中,***是作为施工单位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应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有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对责任承担作出正确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