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27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