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27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朝阳路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