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93号
申请人: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领域**楼****房。
法定代表人:杨兴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新盛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凯森盛世******房iv>
法定代表人:王学书。
申请人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西安新盛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盛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93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盛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950元,申请人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