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鹏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喜诉***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恢复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490号之二
原告:**喜,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个体,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向生,职务:董事长。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一矿红岭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仙,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职务:总经理。
地址:五台县豆村镇豆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拴平,男,系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郑建云,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个体,住阳泉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培林,男,阳泉市矿区桥头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丙信,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个体,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喜与被告***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建云、王丙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喜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2020年9月4日对本案中止诉讼。
现因鉴定申请人**喜未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应依法继续审理。以上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故本院决定本案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仇怀俊
人民陪审员  胡建漳
人民陪审员  樊丽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