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鹏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文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03民初963号 原告:文某某,现住阳泉市。 被告: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后,原告文某某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收取计5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