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阳煤中小企业集团第三公司、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03民初54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告:阳煤中小企业集团第三公司。
被告: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煤中小企业集团第三公司、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彦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