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民初864号
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霞,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尚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