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坡村王母垴植物园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大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晋0303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6396.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