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晋0303执102号
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牛慧忠联系电话:0353-7035254
本院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27号
邮编: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