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晋0303执102号

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牛慧忠联系电话:0353-7035254

本院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27号

邮编: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