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坡村王母垴植物园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大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6396.19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6396.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