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诺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坡村王母垴植物园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大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6396.19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市宏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6396.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