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民初150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喜珂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