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2民初5482号之一
原告: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年,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出生,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5000元。并以其公司名下存款67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