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8676号

原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900元。

审判长孙建新

人民陪审员*亚冰

人民陪审员***孜·伊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