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诉讼、**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3民初5970号 原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5-2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昆嵛先锋律所)与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嵛先锋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嵛先锋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33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起昆嵛先锋律所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其代理多个案件进行起诉和应诉等工作。但**公司因资金紧张迟迟未能支付上述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特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1、昆嵛先锋律所未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收取诉状中主张的代理费:其与秦皇岛海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在对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公司撤诉,昆嵛先锋律所未提供和解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该案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不履行或不完成履行和解协议内容,都将导致**公司未来还要另行主张权利,在该两起案件并未完成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支付昆嵛先锋律所145000元的律师费,增加了**公司的诉累与经济负担,显失公平。昆嵛先锋律所作为代理人,应当就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举证、否则**公司不应该承担律师代理费。2、昆嵛先锋律所亦未提供顾问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收取顾问费。顾问合同中昆嵛先锋律所工作范围实际上仅仅为提供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因此昆嵛先锋律所应当提供其履行顾问合同的证据。况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也就涉诉情况与昆嵛先锋律所进行了交接,故该份顾问合同实际已未再履行,故昆嵛先锋律所要求支付顾问费15000元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昆嵛先锋律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合同一:2021年7月30日,甲方**公司因其与***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000.00(壹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021)鲁1082民初3612号案件,并代理上诉的相关事实,该案已经终结。合同二:2021年9月1日,甲方**公司因其与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90000.00(壹拾玖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六条约定如果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不能完成、或者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比例退还部分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律师为**公司撰写民事诉状并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昆嵛先锋律所陈述,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在和解后支付部分款项,之后又以质量原因为由在天津地区的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其为**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被驳回后因**公司与其律所解除了委托合同,其无法继续代理该案,故该部分代理费其按50%主张,即95000元。合同三:2021年9月1日,甲方**公司因其与海南启程海上丝路游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0000.00(壹拾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六条约定如果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不能完成、或者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比例退还部分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律师为**公司撰写民事诉状并两次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立案,案号分别为(2021)鲁72民初1927号、(2022)鲁72民初1417号。昆嵛先锋律所陈述,第一次起诉因为无法送达,无奈撤诉。第二次起诉后,海南启程海上丝路游船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接管**公司事务,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该部分代理费其按50%主张即50000元。合同四:2021年9月27日,甲方**公司因其与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5000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六条约定如果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不能完成、或者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比例退还部分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律师为**公司撰写民事诉状并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案号为(2021)鲁1082民初6234号,后该案件被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经法院组织网络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2年3月22日**公司向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出具两张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412112元。昆嵛先锋律所陈述,和解后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了货款,**公司出具了全额发票,该案已经终结。合同五:2022年3月1日,甲方**公司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二、乙方的工作范围是:为甲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活动,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四、乙方的收费方式是: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签约法律顾问费¥30000.00(叁万)元,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或**案件,按2017年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案件代理费。……九、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按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十、本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昆嵛先锋律所陈述,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再由昆嵛先锋律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故该部分法律顾问费按50%主张即15000元。合同六:2022年6月6日,甲方**公司因其与河南东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35000.00(叁万伍仟)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九条约定若调解结案,律师代理费按贰万元收取。合同签订后,**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022)豫0702民初3852号案件,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合同七:2022年6月15日,甲方**公司因其与威海正隆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50000.00(**元整)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九条约定若调解结案,律师代理费按60%收取。合同签订后,**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022)鲁1003民初2754号案件,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合同八:2022年6月20日,甲方**公司因其与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方昆嵛先锋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自愿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0000.00(壹拾万整)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九条约定若调解结案,律师代理费按60%收取。合同签订后,**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022)鲁1302民初10184号案件,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另查,2022年8月18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8月25日,**公司与昆嵛先锋律所就诉讼事宜进行交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针对合同一、六、七、八,**公司未提出明确异议,且有委托合同、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对于昆嵛先锋律所根据合同主张的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共计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二、三涉及的两个案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昆嵛先锋律所进行撰写诉状、网上申请立案等相关工作,现因不可归责于昆嵛先锋律所的原因,其不能继续该两个案件的代理工作,**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综合该两案昆嵛先锋律所的工作情况,本院酌定合同二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合同三的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根据委托合同、立案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昆嵛先锋律所对合同四中的案件进行了代理工作,**公司收到货款出具发票,故昆嵛先锋律所依据合同主张律师费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案尚存在需要诉讼的争议,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根据合同五(法律顾问合同)约定顾问期间为一年,顾问费30000元,昆嵛先锋律所实际服务半年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确定顾问费的计算方法,昆嵛先锋律所主张15000元(30000元×50%)的顾问费,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公司应支付昆嵛先锋律所律师费225000元,昆嵛先锋律所主张**公司支付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25000元,并支付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支付至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文登米山路分理处账号为1558********的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负担787元,由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馨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 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 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 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 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 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 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 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 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 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 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 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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