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144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