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144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