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157号 申请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凭海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5970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