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1335号 申请人:山东华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凭海公路。 本院在审理山东华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华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356.4元。2022年11月09日,山东华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35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