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2民初3612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AGAA8X),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海南启程海上丝路游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4808660XD),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39号申鑫国际广场四楼A406-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海南启程海上丝路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启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被告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登记为***;2、第三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第三人***将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保管的印章、企业经营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交付给***;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同时整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将被告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原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系于2017年3月10日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为启程公司,认缴出资2333万元,持股比例70%,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30%。***自2018年2月7日起开始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受聘担任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2021年2月6日***的任期即届满。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选举原告***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总经理职务。**原告***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作出后,被告**公司和第三人***拒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关于***的任期,原告所述事实错误。***为**公司的小股东。于2017年3月10日**公司成立即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时章程即规定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届任期至2020年3月9日,本届任期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启程公司于2018年2月入股**公司后,控股70%成为**公司大股东,确认***仍为公司董事,并将***变更为出任**公司监事,监事任期同***、启程公司入股后,只是在第一届任期内对***作为执行董事的重新确认,而非重新选举和推荐,因此,原告所述***的任期事实错误;2、启程公司及***均认可***的本届执行董事及任期,曾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表决罢免未果。根据监事***的提议,***同意于2021年6月5日在办公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但直至开户前,***及启程公司均未提交召开股东会的议题。且在当天,作为大股东的启程公司和监事***指派的人员直接主持召开股东会并当场提出罢免执行董事且进行表决。这表明,大股东及监事均认可***在本届执行董事任期内,而非原告诉状所述的任期届满,否则,当时应当提议重新选举而非罢免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会应当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但大股东直接委派人员主持会议,违法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及公司章程,并违法进行表决,严重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且严重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等待表决结果出现后再诉请法院撤销该违法决议,将会影响公司声誉和正常经营。故***作为法定的会议主持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决定终止临时股东会,是***合法行使正当权利,且并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3、***于2021年6月17日再次提出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作为监事提出的议题为:重新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解聘现任总经理,**新任总经理等事宜,该申请已被**公司及***经审查后书面通知大股东及***理由不成立,且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同意召开。因***在邮寄材料时并未指定书面回复的邮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公司及***作出书面决定后,于2021年6月20日用过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号:112947374××××,EMS外埠特快)邮寄到启程公司所在地,同时以微信留言方式告知***本人,但该公司拒收被退回,***亦未提出异议;4、在**公司明确书面回复后,启程公司及***只拥有诉权,而非另行单方面组织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在**公司及***拒绝召开股东会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启程公司及***只拥有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是否享有召开并主持股东会的权利。在此之前直接召开股东会,是非法的。原告的诉请不合理,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述称,同**公司答辩意见。 启程公司述称,我公司与被告之间是投资关系,3年多我公司陆续投了3000多万,没有收到利益,企业亏空,没法查账。我们认为***召集的股东会会议合法,我们也认可***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公司系于2017年3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原告***,持股比例100%。2018年1月29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加启程公司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70%,***持股比例变更为30%。同日,公司决议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并聘任***为经理,选举***为监事。公司章程第七条约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股东推举一名股东主持。第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成立后,***进行管理经营。2021年5月,因查看**公司账簿一事,股***公司与***产生矛盾。2021年6月5日,根据监事***的提议,启程公司与***在被告**公司处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罢免独立董事***。***以会前不知晓决议内容且决议事项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为由中途离场。临时股东会被迫中断。 2021年6月17日,监事***向**公司、***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函》,以公司拒不配合监事行使查账权利、且存在执行董事利用公司款项购买高档车辆等问题为由,主张执行董事***损害了公司利益,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重新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解聘现任总经理,**新任总经理等事宜。并通知公司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则直接由监事***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该提议函。随后**公司及***向***发出《对申请召开股东会的回复》,但***未收到该回复。回复的大致内容为不同意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理由一是认为大股***公司直接委派人员主持会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全体股东推举一名股东主持”的约定。大股东召开会议罢免执行董事职务,违法表决,严重损害了公司小股东、公司和执行董事等的合法权益。二是***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关于“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约定。公司执行董事与监事的本届任期届满日为2024年1月28日。根据大股***公司于2021年6月5日的违法罢免提议,可以表明,所有股东是一致认可本届任期内执行董事和监事属于连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该连任的决定属于股东表示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故在本届任期届满前,***不应无故提议罢免和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三是在董事任期内,***无法定理由罢免执行董事和经理等提议,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2021年6月22日,监事***向**公司及***邮寄送达《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荣成市××道××段××号****丽澋酒店1305号房间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拟审议重新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由股东各推荐一名);审议解聘公司现任总经理、审议**公司新任总经理。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未参加会议视为弃权。6月23日,***通过手机短信息向***发送了上述通知。2021年6月25日,***授权案外人***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股***公司参加会议,股东***未出席会议。经股东会议决议:启程公司持有公司70%的股份,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6月28日股***公司向股东***邮寄《关于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函》,通知了上述股东会决议事项。***拒收,邮件被退回。 2021年7月2日,启程公司派人到**公司送达股东会决议视频,并告知***办理董事和法人交接事宜时,被***拒绝。后双方协商无果,遂成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0日以**公司为被告、以启程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1082民初6315号]。***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21年6月25日第三人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鲁108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21年6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0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2021年6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手续。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登记为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威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