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第84388号
原告:天津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宝山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玖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去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16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天津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玖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