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12民初859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赛尔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湖苏宁广场第十层DZS10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E8F7Q(1-1)。
法定代表人:董双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赛尔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被告安徽赛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款86459.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尚品宅配”家居在常州地区唯一品牌加盟商,其在常州市武进区万达广场三楼面积达1500平方米的品牌加盟商铺以及经过五年组建成的30人左右的稳定经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原告带来丰富且稳定的经营利润,并在常州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建立了良好的经营口碑。被告同样也是一家在安徽芜湖地区的尚品宅配品牌加盟商,其不仅经营尚品宅配家居产品,而且还具备家居装饰工程的能力。2018年3月底,被告因其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意在江苏地区寻找合作伙伴发展其家居装饰业务,双方经过摸底了解和沟通选择后,决定共同在常州成立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被告在与原告沟通时承诺合作成立公司后,由被告来控股运营,后面开微店和现在店面调整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预计投入100万元以上,2018年营业额达4000万,2019年达8000万至1个亿,并且2018年让原告保底分得100-200万元的净利。2018年4月2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商业合作意向书》,同意成立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约定由被告负责出资开办及运营管理,并在2018年5月1日起,由被告正式负责运营新公司,被告同时承诺在首个完整年度内保证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整,原告将以其在常州代理的尚品宅配品牌、新居网、武进万达广场的装修店面及现有的运营团队等资源入股新公司,并由新公司承担后续产生的全部费用,明确在2018年4月30日前原有订单和工人工资由原告承担,之后订单及上述团队的劳资关系由新公司承接,双方同时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对方5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就按照协议约定,与供应商办理了退费离场手续,以腾空场所供被告引入装饰工程团队入驻,并按约解聘或补偿员工,将团队成员重新编入新公司之中。2018年4月中旬,原告将约定的经营店面以及尚品宅配加盟权、新居网资源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接管上述资源并以新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营业,经过前期公司筹备,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正式成立,并登记为常州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赛美公司”),之后被告就以常州赛美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原告仅作为常州赛美公司的一名股东,负责一些协调工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委派的运营经理对原有的经营团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和裁减。2018年8月,原告发现常州赛美公司出现不能按时支付万达广场的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现象,原告为此向被告及被告的执行董事反馈,并要求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出资运营义务,不得任意中止合作协议。2018年9月4日,原告收到武进万达广场发来的公函,得知被告在2018年9月3日因自身原因出现半天未营业现象,原告知悉后就立即通知了被告,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再次出现任意闭店现象,同时将此现象向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说明。2018年9月18日,原告从公司员工处得知被告委派的运营经理俞洋(系被告公司的股东)自行从常州赛美公司离职,不再主持公司运营事务,公司出现了无人处理公函和安排下单付款的严重混乱现象,整个公司运行出现停顿。2018年9月19日,原告收到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警示函》,得知武进万达广场又出现商铺闭店现象,原告为此向被告及其委派的管理经理进行问询,但未收到答复。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协议,否则构成事实违约,并要求被告立即恢复正常营业。原告同时将此信息反馈到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协助。2018年9月20日,原告收到万达广场发出的《致尚品宅配武进万达店公函》,要求限期支付10月份的租金和物业费,逾期将停止供应水、电,并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和赔偿金。2018年9月21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了再次警示函,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原告在收到函后也通知了被告,强烈要求被告须按照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立即整改并恢复正常经营。由于被告没有在限期内恢复营业,并且拒绝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被告经营的商铺也因此出现了断电闭业状态,并一直持续至今。2018年9月29日,原告收到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通知》。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武进万达广场代为支付了86459.44元的房屋租金费用,在此之前,原告曾于2018年9月20日委托律师向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督促被告限期恢复营业的建议函,并于2018年9月28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限期恢复经营的律师函,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常州赛美公司,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没有恢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在原告按约将自身所有的资源和资产交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却经营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就出现员工全部流失,店铺无法正常经营的现象,最终停业闭店。在原告多次警示和去函告后,被告仍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预期的不低于100万元利润的收益无法得到兑现,也将原告所有的经营资产和资源被被告无偿占用至今而得不到任何回报,还使原告花费大量心血组建的30人左右的经营团队被拆分解散,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赛尔公司辩称:1、本案被告已完全履行商业合作意向书约定的义务,并未违约;2、涉案纠纷实质上属于常州赛美公司两股东间的经营纠纷,其中的股东之一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赛美公司成立后投资超过1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款,而原告并未支付任何投资款,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常州赛美公司经营造成了严重困难;3、按照商业合作意向书,原告应当将尚品宅配品牌的加盟权转让给新成立的常州赛美公司,原告迟迟未履行该义务,系原告违约。
经审理查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武进区湖塘雯尚创意家居用品商行(经营者:***)为该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商,特许开店地点及经营区域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聚湖路与花园街交叉口西南角万达广场(授权书编号为20180784)。
2018年4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安徽赛尔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商业合作意向书一份,约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促进业务发展为主线,突出业务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合作发展思路,甲乙双方通过互相了解与郑重选择,同意成立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公司名称为准),并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执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意向书。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出资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及运营管理;2、甲方承诺自2018年4月进场梳理和交接工作,2018年5月1日起正式负责运营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甲方承诺自运营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在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整,否则甲方放弃本会计年度内的分红权;4、甲方占有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7%股份。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以自然人入股,以常州代理的尚品宅配品牌、新居网、位于武进区入股;2、预收客户定金未施工未下单的,可将定金转入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由赛尔美家接手,其余客户乙方需自行处理;3、乙方及其常州公司涉及到尚品的一切债权债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与甲方及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4、乙方承担现有人员工资及社保结算至4月30日,房租及物业费结算至2018年4月30日;5、乙方占有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1%股份,张媛占有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股份。三、双方约定1、双方一旦签订本意向书,须严格按照意向书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意向;2、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对于任何争议都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3、本意向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违约方需赔偿对方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5月24日,常州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常州赛美公司)成立,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01号常州武进万达广场商业广场3F,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人民币,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70000元,***认缴出资额为430000元,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董双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席玲任公司监事。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安徽赛尔公司,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为董双六。原告陈述,成立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双方约定的,但公司的设立均由被告办理,其不知道股东为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常州赛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后所附的股东签字页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上述文件中***的签名系代签,但认为***对公司设立情况是明知的。
2018年5月1日后,原告不再参与公司运作,由被告出资运营,因常州赛美公司经营不善,2018年10月30日,尚品宅配武进万达店歇业关闭。
因常州赛美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闭店情形,2018年9月19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发送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警示函,载明:我司在管理中核实,贵方加盟店铺擅自无故停业,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正常经营,贵方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对此郑重向贵方发函,请贵方对这一事件予以足够重视,收到本函后,在5天内恢复店铺的正常营业,否则我司将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处理。2018年9月21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发送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再次警示函,载明:我司在管理中核实,贵方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聚湖路与花园街交叉口西南角万达广场的加盟店铺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无故停业,店铺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正常经营,贵方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我司曾于2018年9月19日向贵方发函警示该违约行为,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但截至本函发送之日,贵方仍未重新开启店铺,进行整改,现我司再次发函警示贵方该违约行为,请贵方对这一事件予以足够重视,收到本函后,在2018年9月25日前恢复店铺的正常营业,否则我司将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与贵方解除合同等)。2018年9月29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发送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通知,载明:我司在管理中发现贵方位于常州市武进区万达广场的加盟店铺出现擅自停业的违约情形,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我司曾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1日向贵方发送了《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警示函》、《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再次警示函》。但贵方未在整改期限内(2018年9月25号前)将上述店铺恢复营业,且怠于履行整改义务。根据合同第十七条违约行为及处理方法的规定,我司特此发函通知贵方:1、贵方需向我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违约金我司可从贵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我司有权向贵方进行追偿,贵方无异议。2、自2018年9月29日起,解除贵我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0784的《加盟合同书》……
庭审中,双方确认尚品宅配武进万达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租金、物业费、工人工资等费用已由被告支付。因拖欠常州武进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租金,常州武进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致函要求于2018年9月24日前清偿欠款(包括租金62608.56元、物业费23850.88元,合计86459.44元),逾期,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9月29日,***向常州武进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租金及物业费共计86459.44元。
另查明,被告安徽赛尔公司曾向常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载明:与贵公司已签订租赁合同,现授权***在被授权人出差在外时,向贵司支付租金。在授权期间,如被授权人未按授权人指示或合同约定授权人付款时间付款的,则由授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9月28日,原告***委托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松向被告安徽赛尔公司及其执行董事董双六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采取积极态度,与***协商常州万达店的重新开张事宜。
以上事实,由授权书、商业合作意向书、委托付款授权书、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警示函、闭店照片、关于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的再次警示函、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通知、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通知、微信聊天记录、致尚品宅配武进万达店公函、转账回执、工商登记信息、律师函、寄信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安徽赛尔公司是否违约?应否赔偿原告50万元?2、被告安徽赛尔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垫付的租金及物业费86459.44元?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常州赛美公司未由被告直接出资设立,而系由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且名称并非商业合作意向书中所约定的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是被告未兑现在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整的承诺。本院认为,第一,双方在商业合作意向书中约定:成立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公司名称为准),由被告负责出资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及运营管理,2018年5月1日起正式负责运营赛尔美家(常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被告的全资子公司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作成立了常州赛美公司,虽然成立的公司名称与商业合作意向书不一致,但双方商业合作意向中约定以工商注册公司名称为准。被告系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赛尔美家(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对常州赛美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双方亦确认自2018年5月1日起由被告运营常州赛美公司,故可以认定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资、开办新公司并对其进行运营管理的义务。第二,被告在商业合作意向书中承诺自运营新公司起,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净利润不低于1000000元整,否则放弃本会计年度内的分红权,这是从利润分配角度,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该承诺系被告对自己分红权的处置,现未能达成,不能视为被告违约。第三,原、被告进行合作经营,现常州赛美公司运营的尚品宅配武进万达店的停业系市场风险、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所致,而双方亦均有损失,并不能认定为被告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0000元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签署的《商业合作意向书》载明,被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负责运营新公司,新公司即常州赛美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的运营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等均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的租金及物业费86459.44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赛尔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付的租金、物业费等共计86459.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5元,由被告安徽赛尔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由原告***负担8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周珊妹
人民陪审员 丁芝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