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3344号

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前郭县永智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厚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庆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天公司给付欠款4340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自2020年起将未付工程款7326400元向庆厚成公司给付;3.本案诉讼费由中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庆厚成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庆厚成公司借用中天公司资质承揽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视频监控技术服务项目工程;中天公司不向庆厚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庆厚成公司将松原、四平、辽源地区的监控按安装工程承包给中天公司施工。2016年8月23日,庆厚成公司以中天公司(曾用名前郭县永智电脑有限公司)名义与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签订了视频监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15720000元。合同签订后,庆厚成公司实际完成了施工,并经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至2019年,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共向中天公司付款8393600元,中天公司扣除税金后,尚有434080.6元未向庆厚成公司支付。根据实际由庆厚成公司履行的视频监控技术服务合同,联通集成吉林分公司尚有7326400元工程款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因庆厚成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故该款应由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直接向庆厚成公司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庆厚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且庆厚成公司坚持其与被告中天公司的纠纷与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一并处理,但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无法通知联通系统吉林分公司应诉,故应驳回庆厚成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0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